惠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某有限公司、刘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304民初51236号 原告:***,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苗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XXX道南兴七横巷五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惠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9日立案。2024年10月2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已由***预交5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00元,本院予以退回250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