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腾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桦甸市腾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282民初510号
原告:***,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丹,桦甸市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桦甸市腾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大兴街409号。
法定代表人:马振玉,总经理。
***与桦甸市腾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9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全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迟增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