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802民初4721号
原告:某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三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法定代表人:童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某,男,系浙江某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某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5日立案。原告某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