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503执62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水建工程有限公司,住南宁市亭洪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188992116。
法定代表人:周柏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昌烈,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心霞,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海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美景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史智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小钰,1994年7月2日出生,汉族,北海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助理。
本院在执行南宁市水建工程有限公司与北海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水建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503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587417.9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190元。
因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水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被执行人北海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了网拍辅助费用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桂0503执620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瑞
审 判 员 钱 芳
审 判 员 黄之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卢李华
书 记 员 姚 嘉
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