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亿梵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亿梵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202民初2327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亿梵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宁国际大厦1幢2单元13层13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亿梵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梵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亿梵建筑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