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博远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中鸿亿博集团有限公司等与中鸿亿博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定兴县第二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08民初2458号之一 原告:中鸿亿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2栋6楼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2268920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鸿亿博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定兴县第二分公司,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定兴镇李家庄村新1**国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6MABXFA6048。 负责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博远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园区新华西路19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57958997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中鸿亿博集团有限公司、中鸿亿博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定兴县第二分公司与被告保定市博远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9日立案。原告中鸿亿博集团有限公司、中鸿亿博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定兴县第二分公司于202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鸿亿博集团有限公司、中鸿亿博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定兴县第二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鸿亿博集团有限公司、中鸿亿博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定兴县第二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