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博远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保定市某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冀0608民初3878号 原告:保定市某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保定市某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莱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莱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81455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2年1月29日开始计算,以224万元为基数,按照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标准计算违约损失,截至2023年6月11日起诉时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为471603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一家以配电设备制造、销售、电力工程施工、电力工程设计等为经营范围的企业。原被告于2017年3月11日签订了《中莱景泰家园高、低压变配电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价款为170万元人民币。原告作为承包方,被告作为发包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按期按质完成了施工,履行了合同的全部义务,工程竣工后通过了相关电力部门的验收。被告分别于2020年4月28日、2020年6月24日向原告对公账户转账10万元、50万元,合计60万元。截至目前仍欠付工程款110万元。后原被告继续合作于2018年6月11日签订了《中莱金泰家园小区高低压配电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按期按质完成了施工,工程竣工后通过了相关电力部门的验收。被告分别于2019年9月12日、2020年3月30日向原告对公账户转账288545元、7万元,合计358545元,截至目前仍欠付工程款151455元。另外,原被告对中莱金泰花园小区配电追加工程,追加工程款为30000元,工程竣工后,被告至今亦未给付工程款。以上三份合同工程款总额为224万元,被告已支付958545元,仍欠付工程款1281455元。为明晰双方间欠付工程款金额,原告于2022年1月28日向被告发送了对账函及应收账款明细表,对账函对截止2022年1月5日被告公司欠款金额作了明确记载,应收账款明细表对2017年5月至2018年9月期间原告所施工工程名称、金额、回款、欠款、送货时间等作了明确记载。被告收到该对账函盖章确认。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向原告偿付上述工程款。故诉于法院,望支持诉求。 被告中莱某某公司缺席未作答辩。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2017年3月11日原、被告签订的中莱?景泰家园高低压变配电工程承包合同一份、送货清单一份,证明中莱某某公司作为发包方将中莱?景泰家园高低压变配电工程承包给原告,合同价款170万元,包含税金,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约定。 2.2018年6月11日,原、被告签订中莱金泰家园小区高低压配电工程承包合同一份、送货清单一份,新增400KVA箱变配电工程,合同价款51万元,含税,并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约定。 3.2018年12月20日原、被告签订中莱金泰家园小区配电追加工程合同一份,工程范围拆除原变电一套、安装配电箱两套、铺设电缆等,合同价款3万元,施工完毕、付清全款。 4.中莱某某公司2022年1月28日盖章确认的对账函一份(错误书写时间为2021年1月28日,加盖原、被告公司公章)、应收账款明细表一份、付款凭证4页,对账函记载设备已送电验收合格,截止2022年1月5日尚欠某乙公司1281455元款项未付,并备注“后附明细表”,明细表载明170万元的合同已支付60万元,剩余110万元未付;51万元的合同已支付358545元,剩余151455元未支付;3万元的合同,一分未支付,以上欠款共计1281455元。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11日,原、被告签订总价为170万元的中莱?景泰家园高、低压变配电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开发的中莱?景泰家园小区高、低压变配电工程,工程范围:小区的前期临时用电、小区楼栋及车库配电箱之间的挖填土方工程,所有电井及井盖的砌筑安装、敷设电缆、箱变整套设备的采购安装、柴油发电机整套设备的采购安装等,包工包料,包验收。合同价款为包干价,170万元含所有人工费、机械费、主材费……税金、验收及协调费等。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乙方垫付工程款对本工程进行施工,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后支付总工程款的95%,预留5%作质保金,质保到期后将质保金无息付清,保修期一年。2018年6月11日,原、被告签订中莱?金泰家园小区高低压配电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新增400KVA箱变配电工程,合同价51万元,含税,施工队伍及设备进场付至30%,施工完毕验收合格付至95%,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一年)。2018年12月20日,原、被告签订中莱金泰家园小区配电追加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为拆除原变台1套、安装配电箱2座、电缆沟挖填、电缆铺设等,合同价款3万元,含税,施工完毕,付清全款。以上三份合同均约定,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费用,除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以外,还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合同总价款的1%/日(每延迟一天)。2022年1月2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对账函及应收账款明细表,对账函上记载截止2022年1月5日被告共欠付原告款项1281455元。被告在某甲公司公章予以确认。后被告未付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欠付工程款款项1281455元及截至2023奶奶6月11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71603元。 原告陈述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原、被告签订的三份承包合同的违约责任部分均约定,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费用,除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以外,还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合同总价款的1%/日(每延迟一天);因该约定过高,原告主动调整为以合同总价款224万元为基数,按照违约行为发生时2022年1月29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违约损失,截至2023年6月11日的逾期付款损失为471603元。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三份合同、送货单、付款凭证、对账函、应收账款明细表证实原告某乙公司与被告中莱某某公司之间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2022年1月28日被告中莱某某公司在对账函上盖章确认工程已完工验收合格,尚欠原告工程款128145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付工程款128145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原、被告签订的三份合同中均对付款期限及被告逾期付款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情况来看,被告就两份合同的付款义务均已逾期,理应支付原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原、被告签订的三份承包合同的违约责任部分均约定,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费用,除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以外,还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合同总价款的1%/日(每延迟一天)。该违约金计算比例明显过高,原告庭审中提出适用违约行为发生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院需对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数额计算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根据该规定,逾期付款利息应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计付,原告要求以总工程款224万元为基数计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的逾期付款行为发生在2022年1月29日,欠款金额为1281455元,则逾期付款利息,应以欠付工程款1281455元为基数,按照违约行为发生时即2022年1月29日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3.7%为标准计算,2022年1月29日至2023年6月11日逾期付款损失共计64820.56元。原告高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被告中莱某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庭审举证、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保定市某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工程款1281455元; 二、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保定市某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2022年1月29日至2023年6月11日逾期付款利息64820.56元; 三、驳回原告保定市某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0288.76元,由原告保定市某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830.76元,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4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