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3民初1868号
原告:***,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
被告:湖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金某。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武汉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9元,减半收取254.5元,由原告***负担(已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