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1023民初6278号
原告:华新混凝土(监利)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监利市上车湾镇重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3075488880J。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系华新混凝土(监利)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系华新混凝土(监利)有限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被告:湖北鼎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仙桃市玉沙大道8号元泰未来城企业中心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4181660613C。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华新混凝土(监利)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鼎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华新混凝土(监利)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华新混凝土(监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