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9004财保32号
申请人:湖北鼎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玉沙大道8号元泰未来城企业中心5楼。
法定代表人:万会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万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干河办事处黄金大道南侧1幢3层301号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北鼎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万星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350万元。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299429904132023000××××,保险金额:350万元)一份为申请人湖北鼎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鼎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万星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3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鼎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冯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