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1002执173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信邦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丹工业园区商州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延安市。
陕西信邦肥业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1002民初35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电话能联系上被执行人,但未到法院来。通过网络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互联网银行无存款、无工商、证券等登记信息;经查询商洛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未查到被执行人在商洛市内有住宅类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现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案件暂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健
审 判 员 赵 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林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