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

浏阳市花之舞工艺品制造厂、浏阳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1民初698号之一 申请人:浏阳市花之舞工艺品制造厂,住所地浏阳市大瑶镇九华村。 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佑,湖南纬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浏阳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沿溪镇沿溪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浏阳市花之舞工艺品制造厂与被告浏阳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浏阳市花之舞工艺品制造厂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浏阳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6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浏阳市花之舞工艺品制造厂向本院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浏阳市花之舞工艺品制造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浏阳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6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