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富城装饰有限公司、某某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02民初5789号 原告: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区长江路111号东岳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2786126106J。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威海市富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望岛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富城装饰有限公司、***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