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梅州大百汇品牌产业园有限公司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4执315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455385082W,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局六马路16号2楼。 法定代表人:**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秋彤、***,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梅州大百汇品牌产业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061493355X,住所地:梅州市梅江区芹洋半岛恒大御景半岛营销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广州市白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梅州大百汇品牌产业园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14民初5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梅州大百汇品牌产业园有限公司属于恒大关联公司,为服务和保障“保交楼、稳民生”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暂不宜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14执535号案件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行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 程 审判员 陈 勤 审判员 罗 芳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梓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