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民终21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5567474K,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171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约,男,1963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上诉人江苏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约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21)苏0281民初14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江苏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杨
审判员 ***
审判员 韦 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