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祥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祥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26民初978号之三 原告:***,男,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祥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长街镇东兴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海县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海县导源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海县导源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浙江祥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祥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4311元,合计43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