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民终342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泛珠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明路13号2402房自编A(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女,198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上诉人广东泛珠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6民初19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泛珠公司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高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泛珠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泛珠公司无需向高某支付劳动报酬53000元及其利息。事实和理由:一、高某已确认其诉请的53000元是由其2019年12月的工资13000元和奖金40000元构成。二、关于高某2019年12月的工资13000元,泛珠公司已于2020年1月8日向高某结清,详见泛珠公司提交的工资表以及银行代付清单回执。高某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于2019年12月23日终止与泛珠公司的劳动关系。众所周知,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核算,需根据高某的考勤情况及相关法定要求扣除个税及“五险一金”个人承担部分发放,泛珠公司经核算后实发工资是7565.02元(详见泛珠公司提供的工资表),高某已确认收到。以上事实,在一审庭审时高某已全部承认。但一审判决未考虑这一事实,依然判决泛珠公司向高某支付53000元,请求二审法院根据社会常规操作重新审定。三、关于高某诉请的奖金40000元。高某称该笔款项为奖金,由于离职时间高某已超过三年,泛珠公司无从考证,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并没有约定泛珠公司需支付该笔奖金给高某。四、关于高某诉请的利息,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其要求支付利息的主张也没有法律根据,依法应予驳回。
高某二审未答辩。
高某于2023年6月6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泛珠公司向高某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53000元及利息(以53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泛珠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高某于2010年7月17日入职泛珠公司,双方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
2019年12月23日,高某、泛珠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泛珠公司同意在高某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后,向高某支付劳动报酬(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竞业限制补偿金、各项津贴或补贴、经济补偿金等)53000元。
同日,泛珠公司向高某出具《离职证明》。
2020年10月14日至2022年11月28日期间,高某均通过短信方式向泛珠公司法定代表人***追讨案涉款项。
另查,高某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递交诉讼材料。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本案是否需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因此,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高某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需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关于本案高某的诉请。高某、泛珠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明确约定泛珠公司向高某支付劳动报酬53000元,该《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协议签订后,高某在2020年10月14日至2022年11月28日期间,多次向泛珠公司法定代表人追讨,高某该诉请未超过诉讼时效,现高某要求泛珠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向其支付53000元及利息,合理有据。因协议未明确约定案涉款项支付期限,结合高某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递交诉讼材料,故本院酌情认定利息以53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3年11月10日判决:一、被告广东泛珠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高某支付劳动报酬53000元及利息(以53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东泛珠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均无新证据提交。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结合双方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泛珠公司是否需要向高某支付工资差额53000元及利息?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本案中,双方在2019年12月23日达成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明确约定泛珠公司向高某支付劳动报酬53000元,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审据此认定该协议书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无不妥,本院予以认可,双方应恪守履行约定的内容。根据一审庭审当事人陈述可知,高某陈述53000元的构成为4万元奖金、12月工资13000元(未扣除社保、公积金)。泛珠公司则陈述其司在协议签订后向高某支付的7565.02元,按泛珠公司二审所述该7565.02元系2019年12月工资13000元+通讯补贴200元+工龄工资610.34元-考勤项4183.91元-社保422.08元-公积金1560元-个税79.33元=7665.02元,因泛珠公司对此已提交证据证实其司为高某缴纳了社保422.08元、公积金1560元,而个税79.33元属于高某个人应缴部分,且高某确认已收到7565.02元,故本院对其司主张应予扣除的社保、公积金、个税的意见可予采纳。至于泛珠公司要求扣减的考勤项4183.91元。如前所述《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泛珠公司既与高某协商议定协议金额53000元,且高某一审庭审陈述13000元构成并未包括考勤项,现泛珠公司要求扣除考勤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为此,经核算,本案泛珠公司仍应向高某支付43373.57元(53000元-422.08元-1560元-79.33元-7565.02元)。因协议中约定的其余款项,高某在2020年10月14日至2022年11月28日期间,多次向泛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追讨,构成时效的中止、中断,为此,一审法院认定高某诉求未超过诉讼时效,判处泛珠公司向高某支付前述款项及酌情确定利息自2023年1月30日起计付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和维持。
综上所述,广东泛珠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应予支持,其余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6民初196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6民初196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东泛珠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高某支付43373.57元及利息(以43373.57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高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东泛珠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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