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98-2号
申请人:***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三家子路**2门。
法定代表人:马金科,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海永,男,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
被申请人:上海丰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亚,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丰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和解,申请人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解除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丰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73,480元或解除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丰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73,480元或解除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袁 玲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程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