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泓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泓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03民初11131号之一 原告:江苏泓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文昌西路**(公元国际大厦)1-81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泓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立案。2018年4月25日,原告江苏泓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泓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江苏泓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