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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河县建兴建材租赁中心、山东乐民建筑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523民初1220号 原告:商河县建兴建材租赁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怀仁镇民本街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126MA3PQ5HH86。 经营者:***,男,199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平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崇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崇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乐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广饶镇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672224218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河县建兴建材租赁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64元,减半收取3382元,由原告商河县建兴建材租赁中心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 法官助理***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