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523民初440号
原告:济阳县骏腾建材租赁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仁风镇丰盛街97号镇政府院内3排2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125MA3NEBQC36。
经营者:***,男,196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曲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崇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崇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乐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广饶镇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672224218E。
法定代表人:于爱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少山,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阳县骏腾建材租赁中心诉被告山东乐民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济阳县骏腾建材租赁中心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阳县骏腾建材租赁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32元,减半收取计3566元,由原告济阳县骏腾建材租赁中心负担。
审判员许琦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门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