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703执11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金华市贵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社区康济南街5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MA28E81J8Y。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华市贵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渝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渝劳人仲字(2023)第1045号《仲载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金华市贵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2000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利益,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703执11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