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庆海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西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皖08民终3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庆海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路48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庆市大观区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茅青路88号623-25室。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春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庆海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岳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西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六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2024)皖0803民初2410号民事判决,向一审法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岳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六源公司赔偿损失15万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六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为:六源公司要求降价无果后致合同未继续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对此海岳公司也不持异议。但对一审法院判决结论,海岳公司不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0条,第62条、第63条等规定。一审人民法院认为六源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又以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出现案涉违约情况时违约方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未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明显于法相悖。 六源公司辩称,本案中海岳公司与六源公司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海岳公司没有任何损失实际发生,因为根据合同约定,在六源公司未支付预付款,项目组也未通知的情况下,生产也不可能实际发生,所以六源公司认为海岳公司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也已经查清了本案的相关事实,给出了正确的判决。六源公司同意原审关于本案的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 海岳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六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六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3年9月24日,海岳公司(乙方)与六源公司(甲方)签订《采购合同》,双方约定:因三志华东智慧供应链运营中心项目工程,由甲方向乙方采购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B06砖(600×240×200)及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B06砖(600×240×100)各1000立方,单价210元/块;付款方式为预付款(银行转账);交货时间按项目通知为准。双方在违约责任条款中约定:供货期间,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到货时间、数量、规格、质量标准全力保障相关材料的供应。由于上述标准及要求不达标而影响甲方工程施工或导致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对乙方按本合同第六条第2点实施处罚。合同第六条材料进入现场后检验及验收:因需方现场问题需要转运或二次搬运、或现场保管不善等非供方原因造成的砖体破损由需方承担责任及一切经济损失,但如因质量原因引起的砖体破损所造成的后果及一切经济损失由供方负责承担。合同签订后,六源公司未向海岳公司支付预付款,亦未通知海岳公司交货。2023年10月12日,就货物价格问题,六源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要求海岳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作出让步,马某某表示给的是档案价,不能让步,后六源公司工作人员提出如果价格不能让步,就另找卖家。该《采购合同》未实际履行。另查明,2023年9月26日,海岳公司(甲方)与佳奕公司(乙方)签订《混凝土蒸压加砌块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甲方因三志华东智慧供应链运营中心项目需求,采购乙方货品混凝土蒸压加砌块砖A5.0B06规格,数量2000立方,共计金额36万元整;为满足供货需求,甲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乙方提供预生产定金15万元整,乙方收到定金后开始提前生产保证材料供给需求...2023年10月10日,海岳公司向佳奕公司转款15万元,佳奕公司出具了收款事由为预生产定金的收据。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采购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在签订合同后,六源公司要求降价无果后致合同未继续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出现案涉违约情况时违约方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未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现海岳公司以其向佳奕公司支付的15万元预生产定金作为实际损失要求六源公司予以赔偿,一审法院认为,海岳公司未提交其他证据以佐证该15万元系因六源公司违约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安庆海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安庆海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证据。 对于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本院亦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海岳公司请求六源公司赔偿损失15万元,应否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案涉《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买卖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生效后,六源公司要求降价无果后致合同未继续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违约责任的认定。首先,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出现案涉违约情况时违约方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未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那么违约责任的认定只能从实际损失、可得利益以及对方是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等方面进行考量。其次,海岳公司与六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预付款,交货时间为“按项目通知为准”,即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交货时间。二审中,双方均认可案涉货物为通用性货物,而非特殊定制的货物。故海岳公司必须支付大额定金以在较短的时间内满足货源要求的依据性不充分。再次,海岳公司与案外人佳奕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定金数额明显超出合同法律对其的规制,且海岳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向案外人佳奕公司主张过退还。故不能以此作为海岳公司实际损失的证据。最后,六源公司以要求降价而没有得到对方同意后不履行合同,客观上存在违约行为。案涉合同履行后,海岳公司会获得可得利益。若直接按照两份合同的差价为6万元,但其中还有税款以及履行成本。且还需考虑的情节有,在六源公司明确表示不降价就不要货等情形下,海岳公司并及时提出其已为准备本案的货源向案外人支付定金等。故综合考虑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的实际情况,酌定六源公司向海岳公司承担违约损失3万元。 综上所述,海岳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依法撤销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2024)皖0803民初2410号民事判决; 二、江西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安庆海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3万元; 三、驳回安庆海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安庆海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320元,江西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负担3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安庆海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640元,江西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负担6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朱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