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02民初3092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金华市朗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金义都市新区**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川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金华市朗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