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豫01行终1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0年8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郑州市嵩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委托代理人***、***,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室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郑州高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槐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雪强,该单位工作人员。
上诉人**胜诉被上诉人郑州市城乡规划局、郑州市人民政府要求撤销建筑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3行初17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胜以房屋征迁补偿事项已与征迁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胜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胜撤回上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耿立
审判员*滢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