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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豫01行终1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0年8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郑州市嵩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中原路**。 委托代理人***、***,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室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郑州高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槐街/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工作人员。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郑州市城乡规划局、郑州市人民政府要求撤销建筑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3行初17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房屋征迁补偿事项已与征迁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