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民终72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法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法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男,198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纬**院**楼**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权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杜某、***、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郑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豫0191民初26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杜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4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件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告知书
【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裁判生效时间】本裁定书向当事人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