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24032号
本院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对原告***诉被告郑州高新智慧城市运营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管理局、中建(郑州)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做出的(2020)豫0191民初2403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2020)豫0191民初2403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页第22行“侵权责任”有误,应为“侵权责任纠纷”。现予以补正。
审判员 申晓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