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有线数据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有线数据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宁铁知民初字第195号 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深圳软件园**楼**。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有线数据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新开发区纬四路****div>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有线数据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有线数据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见习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