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构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构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华键汽车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之一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603执3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构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XX。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华键汽车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XX。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日作出的(2018)内0603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北京华键汽车控股有限公司应履行下列还款义务:被告北京华键汽车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北京构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261200元及逾期违约金(从2015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但被执行人北京华键汽车控股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华键汽车控股有限公司在北京恒通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享有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华键汽车控股有限公司享有的北京华泰汽车控股有限公司35万元股权及该股权预期的股息、红利等收益,冻结期限三年。
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
禁止北京恒通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被执行人北京华键汽车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已到期的股息、红利等收益。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