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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某设计有限公司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渝0242行初120号 原告:重庆市某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付某,男,土家族,1974年4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某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诉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酉阳县人社局)、第三人付某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酉阳县人社局出庭负责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付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2024年10月15日,原告某公司以被告已自行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某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某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