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渝0242行初120号
原告:重庆市某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付某,男,土家族,1974年4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某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诉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酉阳县人社局)、第三人付某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酉阳县人社局出庭负责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付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2024年10月15日,原告某公司以被告已自行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某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某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