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二零五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8民初13090号 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4日立案。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和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本案中,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为8000元,本院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应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多收取的予以退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