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二零五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重庆市二零五勘测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市某某区地质环境监测站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56民初1440号 原告:***,男,1959年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区。 原告:***,女,1972年9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区。 原告:***,女,2001年5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区。 原告:***,女,1994年8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区。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二原告母亲,身份信息同上。 原告:**芳,女,1953年8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区。 原告:**芬,女,1975年3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怀,男,1957年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区。 被告:重庆市二零五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支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88936631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区。 被告:重庆市**区地质环境监测站,住所地重庆市**区芙蓉街***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2681481259N。 法定代表人:***,该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2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区。 第三人:重庆市**区凤山街道城东村麦地坡村民小组,住所地重庆市**区凤山街道城东村麦地坡村民小组。 负责人:黄加坤,该村民小组组长。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二零五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31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重庆市二零五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2022年6月2日,原告***申请追加重庆市**区地质环境监测站为本案被告,同时本院依职权追加**怀、**于、**芳、***、***、***为原告参加诉讼,于2022年7月5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怀、***,被告重庆市二零五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重庆市**区地质环境监测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芳、**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2022年7月7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22年7月11日,本院依法追加**芬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追加重庆市**区凤山街道城东村麦地坡村民小组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22年8月10日第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于,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暨本案原告***,被告重庆市二零五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重庆市**区地质环境监测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重庆市**区凤山街道城东村麦地坡村民小组负责人黄加坤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芳、**怀、**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赔偿原告的损失3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起,被告在原告父亲***名下位于屋基处的土地上占道施工,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处理被告占地施工一事,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找到村委会、凤山街道办事处等多次组织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见,由于被告占道施工,让原告从2021年8月起至今不能在该土地上种植农作物,给原告造成了一定损失。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判决。 原告**怀述称:讼争的这块土地是父亲***指给***家的,我不主***。 原告**于述称:父亲***生前就对其承包地进行了分配了的,调解协议也对此进行了说明。讼争的这块土地是已经分配了的,我不主***。 原告***、***、***述称:***与**华系夫妻,婚后生育二个女儿***、***。***与**华结婚后,***就将讼争的这块地指给我们家的,一直由我们在耕种。**华去世后,***经营商店维持生活,就将讼争的这块地交给**怀耕种到滑坡治理。这块土的权利只能由我们主张,与原告***无关,调解协议可以证明。二被告也没有侵权,这块地已经是测量了的,就是因为原告***起诉了农业社才没有上报给被告公司,现在我们不追究二被告的责任。 原告**芳、**芬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诉求。 被告重庆市二零五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公司于2021年9月9日与项目业主管理单位**区地质环境监测站签订了**区凤山街道城东村水井湾滑坡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该项目属于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民生工程,项目主要措施为抗滑桩39根,水沟3500米,清理危石600立方。2021年10月5日施工单位进场开展前期工作,又于2021年10月17日由监理公司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下达了开工令,该项目于2022年4月20日施工任务全面完成,4月30日前扫尾工作完成现场撤出。现针对原告***的起诉,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点意见:1.被告公司属于项目施工单位,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按照施工合同签订中专用条款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发包人**区地质环境监测站完成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施工期间,原告***与施工项目部关于土地面积有过协商,由于讼争的土地权属不明确,即土地承包证在原告***的兄弟媳妇手中,城东村村委会已于2022年5月5日对双方土地权属争议进行了协调解决,应尊重地方各级组织的处理协商意见;3.被告公司在施工期间无任何侵权行为。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涉及全社村民40多户的土地临时占用,施工单位进场前由项目业主单位与凤山街道组织村社干部召开了该项目的动员会。目前项目业主单位与农业社及村民正进行占用后的土地丈量和核对工作,尽快兑现土地补偿金。 被告重庆市**区地质环境监测站辩称:1.本案滑坡治理是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区(2018)14号文件确定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被告公司是该工程的业主单位;2.被告公司与原告***所在农业社签订了协议,该协议约定了临时占地补偿标准适用的是**区(2021)12号文件,同时协议约定为先占后补,即工程完工后,经与农户核实占了多少地就补偿多少钱,补偿款支付给农业社,再由农业社支付给农户;3.被告公司没有侵权行为,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被告公司与农业社是协商一致的,原告仅是农业社中的一户,被告公司是根据农业社与农户核对占用土地的面积后上报给被告公司,被告公司根据上报的数据在30日内支付补偿金。而本案讼争的土地因有权属争议,经村委会解决无果,农业社无法报数据才没有统计上报的,与被告公司无关。 第三人重庆市**区凤山街道城东村麦地坡村民小组述称:讼争的这块土地我社是作为临时占地统计了的,也进行了上报,但因为这块土地发生了权属争议,无法签字核实。讼争的土地原系***及其妻子和***三人承包的,*****芬已出嫁二十几年了,***及其妻子现已去世。***生前将其承包地分配给了四个儿子,讼争的这块土地是分配给*****华家庭耕种使用,**华去世后,就由***耕种使用。讼争的这块土地的生态补贴和耕地补贴都是发放给***的。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1998年8月30日,***家庭承包经营户(**一)与原重庆市**区巷口镇梓桐村三社(重庆市**区凤山街道城东村麦地坡村民小组)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原**县人民政府向***家庭承包经营户颁发了承包经营权证书,该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承包户主为***,家庭人口3人(包括***、***夫妻和女儿**芬),承包耕地面积4.5亩(含本案讼争的位于屋基的0.3亩土地)。***和***夫妻共有6个子女,分别为***、**怀、**于、**华、**芳、**芬。现**华于2005年去世,**芳和**芬均已外嫁多年。***于2015年去世,***于2020年去世。 2015年1月30日,***、**怀、**于、***为***的养老等问题在原巷口镇城东村村民委员会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载明:“因***与***关于老人赡养一事,经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将老人的五千元丧葬费移交给***保管,且必须用于今后老人***的丧葬。二、**怀、**云(**于)***三人每月15日前支付一百元给***。三、***之前为老人支付的医药费、漆费都自愿承担,不再从五千元中扣除。四、今后***的生活起居衣食由***全权负责,包括老人过世后的丧葬。五、***的户口由***户上转到***户头上,山林土地等原已分清楚的不变,属于***名下的山林土地平分到**怀、**云、***、***的保持不变……”协议达成后,***、**怀、**于、***、**在当事人签字栏签字,***、**江、黄加坤等人在调解人栏签字,城东村调解委员会盖上公章。上述协议达成后,***与***共同居住生活,**怀、**于、***按协议内容向***每月支付了100元。 2020年1月23日,***为***代书遗嘱一份,该遗嘱载明:“立遗嘱人:***,男,出生日期1924年1月26日,汉,住所:重庆市**县巷口镇城东村麦地坡组13号,我已年老,体弱多病,身体随时可能发生意外,故特立此遗嘱,表明我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在去世后的意愿。5123261924XXXXXXXX(身份证号码)。我的所有财产如下:房屋一间(包括猪圈和院坝)以上是我对我所有财产的分配,以上财产均由***一人继承。注(包括山林、土地)立嘱人***在场人证明人任杨、任治友代书人***在场人二个***2020年1月23日中午12点”。 2021年,重庆市**区地质环境监测站(甲方)与重庆市**区凤山街道城东村麦地坡村民小组(乙方)签定《重庆市**区凤山街道城东村水井湾滑坡治理工程占地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一、用地范围和工程措施:按施工设计图的占地范围和施工措施,权属不变,以甲、乙双方现场确定界为准。二、补偿标准:参照《重庆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发(2021)12号文件和《重庆市**区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灾治理工程》**地防办发(2018)14号执行。并结合该项目治理工程实际,经双方协商同意,截排水沟等永久性占地按照综合定额补偿15400元/亩;施工便道、抗滑桩(沉头桩)临时占地等其他设施用地按综合定额补偿8000元/亩。三、根据项目施工图设计,结合项目实施需要,截排水沟按照永久性占地补偿;施工便道、抗滑桩(沉头桩)占地等按照临时占地补偿。本项目补偿占地实行先占后补,待工程施工完工后双方测量勘界确认签字。四、付款方式:甲、乙双方签字后,待本项目工程全部完工后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占地户资料,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2021年9月9日,重庆市**区地质环境监测站与重庆市二零五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签订了《重庆市**区凤山街道城东村水井湾滑坡治理工程施工合同》,重庆市**区地质环境监测站将重庆市**区凤山街道城东村水井湾滑坡治理工程发包给重庆市二零五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同时合同第二条双方一般权利义务第8款发包人工作约定发包人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现该项目被告重庆市二零五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已经于2022年4月20日全面完工,4月30日前完成扫尾工作并现场撤出。重庆市**区凤山街道城东村麦地坡村民小组对因上述工程的占地(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面积数据已丈量上报给被告重庆市**区地质环境监测站,其中讼争的土地补偿款2400元(8000元×0.3亩)以争议地单列上报。本次治理工程中,以原告***为户主承包的土地被临时占用了547.4平方米,永久占地了126.84平方米,共计补偿9,486.12元。原告***在第三人重庆市**区凤山街道城东村麦地坡村民小组向被告重庆市**区地质环境监测站上报的补偿表中签字确认。同时在上报表上签字确认的还有**怀、***、**于。现该项目的补偿款尚未发放。 另查明,讼争的小地名为屋基的0.3亩土地于1993年以来由原告***家耕种使用,后因***外出经商,遂将该土地交由原告**怀耕种。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和第三人的陈述,有原告***、***均提供的承包经营权证书、原告***提供现场照片、遗嘱和原告***提供的调解协议、证人***的证言,被告重庆市二零五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区凤山街道城东村水井湾滑坡治理工程施工合同》、被告重庆市**区地质环境监测站提供的《重庆市**区凤山街道城东村水井湾滑坡治理工程占地补偿协议书》、原告***、***、**怀的补偿依据等证据在案为凭,上述证据能反映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第一个争议焦点为原告***能否以继承的方式对讼争土地主***。第二个争议焦点为被告重庆市二零五勘测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市**区地质环境监测站有无侵权行为。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能否以继承的方式对讼争土地主***。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当承包地的农户家庭中的一人或几个人死亡,承包经营仍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本案中,诉争土地原系***为户主、***、**芬成员的家庭户承包经营,系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且诉争土地系耕地并非林地。在**芬因外嫁丧失了第三人重庆市**区凤山街道城东村麦地坡村民小组成员资格后,其以家庭承包的土地应由属于同一承包户成员的***、***继续承包。现***、***均已去世,讼争土地应收归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分配,不能由***的继承人以继承的名义承包,更不能将讼争农地的承包经营权作为***的遗产处理。现原告***以其系***财产继承人的身份主张讼争土地的经营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原告***又诉称临时占地的补偿款是***土地的收益,应作为***的个人财产,依法可以继承。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本案***家庭承包经营户中的成员**芬因外嫁的原因丧失了第三人重庆市**区凤山街道城东村麦地坡村民小组成员资格,***家庭承包经营户的成员为***和***,而***和***分别于2015年和2020年死亡,对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而本案中涉及的滑坡治理工程系2021年9月,临时占地行为是在***死亡之后产生的,因此***以土地收益继承权利人主张侵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被告重庆市二零五勘测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市**区地质环境监测站有无侵权行为。本院认为,因为滑坡治理,被告重庆市**区地质环境监测站与第三人重庆市**区凤山街道城东村麦地坡村民小组签订了《重庆市**区凤山街道城东村水井湾滑坡治理工程占地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对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的补偿标准和付款方式均进行了约定,即永久性占地按15400元/亩标准进行补偿,临时占地按800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实行先占后补,并以第三人提供的占地户资料进行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告重庆市**区地质环境监测站将治理工程发包给被告重庆市二零五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施工。对上述事件,原告***、**怀、***、**于对上述事实是明知的,并在第三人重庆市**区凤山街道城东村麦地坡村民小组向被告重庆市**区地质环境监测站提供补偿款计算表册上进行了签字。二被告根据各自签订的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现滑坡治理工程已经于2022年4月20日全面完工,4月30日前完成扫尾工作并现场撤出。第三人重庆市**区凤山街道城东村麦地坡村民小组也对其村民小组被占用的土地进行了测量并与被占地的村民进行了核实,制作了补偿款发放表上报给被告重庆市**区地质环境监测站,被告重庆市**区地质环境监测站也在进行发放补偿款过程中。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二被告没有侵权行为,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明确表示不追究二被告的责任,原告**于、**怀也明确表示放弃权利,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芳和**芬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针对二被告提出诉讼主张,本案不作处理。 综上,原告***并不是讼争土地的权利人,被告重庆市二零五勘测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市**区地质环境监测站也没有侵权行为,原告***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霞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 助理  刘 倩 书 记 员  陈 程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