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二零五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市长寿区卢喻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重庆市二零五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5民初3834号
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卢喻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过滩村1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616252110。
投资人:卢伟军,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营,重庆太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冷永兰,重庆太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二零五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支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88936631M。
法定代表人:李茂华,该公司执行懂事。
被告:***,男,199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卢喻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重庆市二零五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卢喻建筑设备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卢喻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义尧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谢建平
书 记 员 张成艺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