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胜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胜利油田润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胜利油田胜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鲁0502民初301号
原告胜利油田润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东公司”)与被告胜利油田胜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胜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润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定来、崔四新,被告胜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索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润东公司主张胜中公司返还其预付工程款4974705.6元,应对双方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工程量、应返还工程款的金额等内容承担举证责任。润东公司提交的器材发料单、收据、转账凭证等证据不能证明胜中公司应返还其预付工程款4974705.6元的事实,润东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涉案工程投入使用已达11年之久,在此期间,润东公司未向胜中公司主张权利。综上,润东公司要求胜中公司返还预付工程款4974705.6元,证据不足,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润东公司将其承包的锦华新区污排配套等工程转包给胜中公司,胜中公司对工程进行了施工。锦华新区于2008年投入使用。 润东公司陈述,自涉案工程竣工至提起本案诉讼,其未向胜中公司主张过权利。 润东公司提交器材发料单2份、器材直达料单11份、收据4份、支票存根2份、转账凭证6份及材料明细单2份,拟证明润东公司自2005年12月12日至2007年11月27日期间共向胜中公司预付工程款4974705.6元。胜中公司质证认为,该组证据不能证明润东公司系涉案工程的发包人,亦不能证明润东公司有权主张将已投入到工程中的材料及工程款返还给润东公司。
驳回原告胜利油田润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598元,减半收取23299元,由原告胜利油田润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提起上诉的,应当按全额交纳上诉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爱娟
书记员  杨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