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5民初187号
原告:**1,1981年2月8日出生,住宁夏银川市。
被告:***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2,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3,住宁夏石嘴山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宁夏信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2年1月11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1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春 梅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亚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