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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宁0202执1071号
申请执行人:***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1。
被执行人:石嘴山市静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2。
本院在执行***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嘴山市静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宁0202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案件受理费共计409790元,承担执行费6047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暂时撤回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宁0202执10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郜金喜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唐佳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