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浚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疰余高天贸易有限公司、江西浚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保282号 申请人:新余高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新欣南大道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MA38TTMG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浚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长堎镇北郊友谊路71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MA35J5GM6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高天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浚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余高天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浚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新余高天贸易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余高天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浚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万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