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桂0302民初5509号
原告:桂林市某中学,住所地:桂林市。
法定代表人:伍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福绵区。
法定代表人:文某。
原告桂林市某中学与被告广西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桂林市某中学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市某中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458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计229元,公告费200元,合计4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桂林市某中学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