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威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盐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304执保32号
申请人: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威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县旭阳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盐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受理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威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盐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威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盐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22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作出(2019)川0304民初2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威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盐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张鸣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