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威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盐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威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304民初201号之一 申请人: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大山铺镇光明村6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盐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新民镇董家村4组。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威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旭阳镇澳门花园步行街22号2楼1-2-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盐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威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作出(2019)川0304民初20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盐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威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2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19年3月7日,申请人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盐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威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盐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威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220万元银行存款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瑒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