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川0304民初201号
原告: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大山铺镇光明村6组。
法定代表人:陶用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宽,四川亚峰(自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小龙,四川亚峰(自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威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旭阳镇澳门花园步行街22号2楼1-2-3号。
法定代表人:黄健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宏,男,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盐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新民镇董家村4组。
法定代表人:邓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宏,男,公司员工。
原告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威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盐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四川威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891957.5元;2、判令被告四川威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以1891957.5为基数按月利息2%,自2018年6月16日起至付清全部货款时为止的资金占用损失,截止至2019年1月29日为282394元;3、判令被告四川盐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10日起,被告四川威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商砼,至2018年7月21日,欠原告货款813772.5元,并出具付款承诺,于2018年7月31日前付清,否则从2018年6月16日起所欠货款按月利息2%承担资金占用费至付清为止,同时四川盐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继续供货,至起诉时共欠原告货款1891957.5元。故原告诉讼来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四川威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1991957.5元,分别于2019年3月9日之前支付原告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200000元,于2019年4月30日、2019年5月31日之前各支付原告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600000元,2019年6月30日之前支付余款591957.5元;
如被告四川威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协议履行,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原告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权一并申请执行;;
三、被告四川盐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威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98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五、原告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先堂
人民陪审员 罗顺苹
人民陪审员 游凤仙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 助理 范玥瑒
书 记 员 付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