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威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威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盐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304执保81号
申请人: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
法定代表人:陶用权,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威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荣县旭阳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盐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威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盐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以(2019)川0304执保3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告价值2200000元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9)川0304执保3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四川威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盐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200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