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881执2604号
中泰恒瑞(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航**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中泰恒瑞(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航**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陕0881民初7929号民事判决书、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8民终7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航**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航**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048094.77元及逾期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140元及执行费1293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航**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40234.77元,支付申请执行人中泰恒瑞(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127304.77元,交纳执行费1293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款项兑现完毕,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航**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