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1民终28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凯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巩华城大街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航**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楠竹园路59号。
法定代表人:郑自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凯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德公司)与上诉人航**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4民初12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凯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凯德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第一项中违约金“以4674190.38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依法改判**公司支付违约金225万元,**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补充协议》对逾期付款违约金作出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二、《补充协议》约定的违约金并未高出合同总额的30%,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审判决不应对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调整。三、**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时,已预见到其违约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其以约定违约金过高为由要求予以减少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四、《补充协议》约定的违约金具有惩罚性。五、**公司虽认为约定违约金过高,但并没有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六、原审判决以**公司未付款项为基数计算违约金有失公平、**。
**公司辩称,不同意凯德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一、凯德公司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225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凯德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供货,本身存在违约情形。2.凯德公司未提供齐全的到货单、相关合格证、检验报告、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未完整履行到货义务。3.凯德公司提供的部分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4.凯德公司要求**公司承担225万元的巨额违约金,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遭受的实际损失与该违约金相当,而凯德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因此遭受的损失。二、凯德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履约保函,从合同开始履行时即违反合同义务,首先存在过错,在**公司一再要求凯德公司提供履约保函后,凯德公司仍拒不提供,**公司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相应资金作为履约保证金。
**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第一项并依法改判从货款中扣除225万元履约保证金,一审判决违约金过高应当以一年期LPR利率计算利息,对于应付货款和违约金基数应扣除未到货部分后重新计算,请求对凯德公司未到货的零部件价款进行价格鉴定,凯德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公证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故而支持凯德公司要求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系认定事实错误。1.凯德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供货,尚有价值100余万元的货物及零配件未到货,应当扣减相应到货款。2.只有全部具备双方签订的《设备合同》3-1条约定的前提条件,凯德公司才能申请支付80%的到货款,但实际上凯德公司除未全部到货外,其对已到达现场的货物亦合同约定的相关合格证、检验报告等,亦未提交系统工艺流程图、电控原理图、设备材料清单、施工安装图、设备结构图、风管平立面布置图、动能接口图、风机选型计算书、活性炭用量计算书、预处理器选型计算书等,已构成违约,**公司有权拒付相关货款。二、在货物未完全交付、安装调试未完成、运行验收及总验收均未进行、凯德公司亦曾承诺可以从应收货款中直接抵扣履约保证金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交付货物的合同义务已履行,现要求凯德公司交付履约保证金已失保证履约的意义”属事实认定错误。三、一审法院虽然认可了(2022)**证民字第4099号《公证书》及《关于西安动车段项目质量问题的函》证明的凯德公司存在未到货情况,但以**公司未提交具体项目、对应的数量和金额为由未支持**公司要求扣除未到货货物的价款,应当予以纠正,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对未到货货物的价款进行价格鉴定。四、一审法院关于违约金的认定错误,应予纠正。在计算凯德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时,应当扣除未到货货款100万元(具体以价格鉴定的数额为准)及履约保证金225万元,以(4674190.38元-1000000元-2250000元=1424190.38元)为基数,自提供相应足额发票之日起,按照同期LPR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凯德公司辩称,不同意**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一、一审法院依据案件相关证据及事实认定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是正确的。凯德公司提交的证据中证明我方已全部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公司予以签收确认。二、一审法院关于“交付货物的合同义务已履行,现要求凯德公司交付履约保证金已失保证履约的意义”的认定是正确的,履约保证金的性质是为了保证签合同后凯德公司能够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本案实际操作中凯德公司已经向**公司交付了合同项下的设备,履行了义务,**公司再强调履约保证金不具备履行义务,没有必要。签订补充协议后**公司认可保证金,也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在2020年4月30日已经按约定的比例将前期支付的货款支付给我公司,没有扣除履约保证金,说明双方对此问题已经说清,**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三、**公司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对未到货货物的价款进行价格鉴定的请求应当不予支持。四、关于违约金,在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特别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这样约定是因为**公司在设备合同项下的义务没有完全履行造成违约,凯德公司为了更好的履行合同义务才和**公司约定违约金的计算,这笔违约金不能简单以过高衡量,违约金的性质是对**公司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也包括对**再次违约承担处罚的违约责任,补充协议签订后,**公司再次违约,**公司签订合同时候预见到了再次违约应承担的后果,违约金的约定是共同的合意,所以补充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凯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公司给付第一期货款467.419038万元;2.判令**公司支付违约金225万元(按照合同总额的1‰/天,自2021年10月6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6月30日,金额为2250万元*1‰/天*267天=600.75万元,违约金总额不应超过合同总额的10%,金额为2250万元*10%=225万元);两项合计692.419038万元;3.**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8月6日,**公司(甲方)与凯德公司(乙方)签订《设备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喷涂废气治理设备。第一章合同标的物,包含设备名称、单价、总价、设备配置、规格等内容。第二章合同价格,合同总金额为2250万元,设备设计、制造、乙方所在地预验收、设备安装、调试、终验收、培训、技数资料、包装、运输、保险、增值税等项目验收前一切费用和质保费用均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第三章付款方式,3-1合同双方**生效,待乙方货物全部进入合同约定地点经验收合格一个月内,凭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已交付全部货物的点验合格单证(应与合同约定的应交付全部货物的数量、规格及质量要求等相符的到货单、相关合格证、检验报告)、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80%的到货款计壹仟捌佰万元整。3-2设备待调试验收合格后,凭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设备验收交接单》、剩余部分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3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5%的验收款计叁佰叁拾柒万伍仟元整。3-3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5%****拾贰万伍仟元整,于质量保证期满后无任何质量问题时三个月内,凭最终用户和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最终质量保证期满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向乙方支付,质保期为24个月。3-4结算方式:按业主付给甲方的款项付款形式同等支付。3-5履约保证金: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二周内向甲方提交合同总价10%的银行履约保函。乙方未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内向甲方提交履约担保的,甲方将视为乙方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合同还约定第四章交货时间、包装及运输、第五章质量监制和检验、第六章设备安装调试及交付等条款。**公司、凯德公司分别在甲方、乙方处**签名。
2020年6月28日**公司向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工程指挥部出具《(总公司管/建管)甲供物资设备付款申请》(以下简称《付款申请》),载明物资名称:整车喷漆烘干设备,结算金额10039709.05元;2020年2季度《甲供物资进场验收(交接)清单》,载明:物资名称为整车喷漆烘干设备,价值10039709.05元,验收结论合格,陕西同大铁路建造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核准单位处**,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收货单位处**;
2020年8月10日**公司向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工程指挥部出具《付款申请》,载明物资名称:整车喷漆烘干设备,结算金额4015883.62元,整车打磨设备,结算金额5443482.76元;2020年3季度《甲供物资进场验收(交接)清单》,载明:整车喷漆烘干设备,价值4015883.62元,验收结论合格;整车打磨设备,价值5443482.76元,验收结论合格。陕西同大铁路建造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核准单位处**,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收货单位出**;
2021年3月15**公司向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工程指挥部出具《付款申请》,载明物资名称:整车喷漆烘干设备,结算金额12742941.81元;2021年1季度《甲供物资进场验收(交接)清单》,载明:整车喷漆烘干设备,结算金额12742941.81元,验收结论合格。
2021年3月29日,**公司与凯德公司签订《补充协议》,载明:甲方与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工程指挥部签订了《西安动车段高级修补强工程动车组喷漆打磨设备供货及安装服务》合同。2019年8月6日甲乙双方签订了西安动车项目(合同编号KT-GCB-CG-190501)的合同。该合同中的设备是《西安动车段高级修补强工程动车组喷漆打磨设备供货及安装服务》合同中的部分设备。目前乙方已将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中约定的全部设备运到业主安装现场并通过业主的进场验收。符合业主支付全设备款80%的付款条件。因业主没有按与甲方签订的合同支付应付的合同款,为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补充协议。1.甲方从每次收到的《西安动车段高级修补强工程动车组喷漆打磨设备供货及安装服务》合同款之日起30天内将收到的合同款按22500000:37685500的比例支付给乙方,付款方式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2.甲方将本协议签订之日前已收到的《西安动车段高级修补强工程动车组喷漆打磨设备供货及安装服务》合同款按第1条中规定的比支付给乙方。乙方收到该合同款后与甲方同时完成合同中所有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如因乙方设备安装调试造成验收延误,则每延期一天将按照甲乙双方合同总额的1‰/天支付违约金,但该项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0%。如因业主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设备的调试则工期顺延。3.如甲方未按期支付应付乙方的合同款,将按照合同总额的1‰/天支付违约金,但该项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0%。4.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关于**公司收到《西安动车段高级修补强工程动车组喷漆打磨设备供货及安装服务》合同款的时间,**公司称2021年9月底,凯德公司未提交证据,表示同意按**公司主张的时间计算。
2021年10月1日,凯德公司向航天公司出具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副本27张,每张发票金额均为112500元,载明货物名称为整车喷漆设备。凯德公司称上述发票出具给航天公司后,航天公司未付款,凯德公司将发票收回,票据作废。
**公司提交其与凯德公司微信聊天记录,载明2020年11月26日,凯德公司称“扣除履约保证金后,实际付给我350万元”,欲证**德公司同意履约保证金预先在合同该款项中扣除。凯德公司称虽未提供履约保函,但公司并没有不履行合同。目前我公司已经按合同要求基本履行完合同,用户也支付了设备款。现在要求我公司提供履约保函是多余和不合理的要求。
**公司提交(2022)**证民字第4099号,2022年8月30日**公司申请公证处对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草滩八路西安动车段的施工现场内由其公司承包范围内设备安装、管道以及电控等施工现状进行保全,欲证**德公司施工存在屋面开孔防水问题、电控问题、排风机安装问题、风阀密闭性问题、活性炭箱体问题、检修门结构及密封性问题等十二项问题。
上述事实,有《设备合同》《付款申请》《甲供物资进场验收(交接)清单》《补充协议》、发票副本及双方的陈述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凯德公司与**公司签订《设备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未足额支付合同款项,故凯德公司要求**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公司应当支付剩余款项的金额,本案审理过程中,通过双方提交的证据,双方均认可合同总价款80%的货款为1800万元,其中未支付的部分为4674190.38元,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公司抗辩应当扣减100余万元的未到货配件金额一节,本案中,凯德公司、**公司合同标的总额2250万元,凯德公司的货物分三批交付并验收合格,第三批货物于2021年3月份交付验收,**公司以2022年8月30日经过公证的施工现场照片认定尚有100余万元货物未到,未提交具体项目、对应的数量和金额,另凯德公司解释即便存在问题,通过后续调试安装亦可解决,法院认为相较于合同标的总额,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凯德公司解释合理,对于**公司的该抗辩,法院不予采信。关于履约保证金一节,凯德公司解释2020年11月26日同意在应当支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履约保证金,系当时合同未履行完毕,现凯德公司已履行交货义务,再扣除履约保证金失去意义。法院认为,履约保证金的目的系保证合同的履行,2021年3月份凯德公司将货物交付完毕,交付货物的合同义务已履行,现要求凯德公司交付履约保证金已失保证履约的意义。另,**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凯德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得到货款的情况下再向违约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可能存在扩大自身损失的情况,故对于**公司要求扣除履约保证金抗辩,不予采信。综上,**公司应当支付凯德公司货款4674190.38元。
关于违约金,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公司应当于2021年10月底将款项支付给凯德公司,**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故凯德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双方争议的未付款金额为4674190.38元,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补充协议》约定按同总价款2250万元的10%计算的违约金,**公司抗辩违约金过高,法院参考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情况酌定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4674190.3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经查年利率为3.85%)的四倍计算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另一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一、航**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凯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674190.38元及违约金(以4674190.38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北京凯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凯德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1.补充合同协议书,证明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工程指挥部和**公司签订补充合同,调整后合同价款为37685500元,也即2021年3月29日**公司与凯德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中约定合同款按22500000比37685500的比例的支付的数额依据;证据2.**公司收、付款情况表,证明**公司收到业主货款的时间、数额以及其向凯德公司支付款项的时间、数额;证据3.付款情况说明,证明**公司未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时间、比例、数额、方式向凯德公司支付货款。**公司认可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对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2、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1.《北京凯德缺失部分成本核算表(估算)》,证**德公司尚有机器人电源、风机控制电源、活性炭等货物未到货,货物价值(估算)381万余元;证据2.凯德公司负责人***在与**公司负责人***的电话录音,证**德公司承认合同中约定的机器人电源、活性炭、机器人程序、风机控制系统等货物尚未供货,也承认未提供违约保函;证据3.报价标书,证明未到货部分货物根据其投标报价计算有457.6万元货物未到现场。凯德公司对证据1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据2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3真实性认可,标注的内容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经审查,双方二审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否定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凯德公司与**公司签订的《设备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一节,**公司与凯德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载明:“目前乙方已将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中约定的全部设备运到业主安装现场并通过业主的进场验收。符合业主支付全设备款80%的付款条件。因业主没有按与甲方签订的合同支付应付的合同款,为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补充协议。”该协议对**公司收到《西安动车段高级修补强工程动车组喷漆打磨设备供货及安装服务》合同款后30天内向凯德公司按比例支付合同款进行了约定,**公司称已于2021年9月底收到业主合同款,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并无不当。现**公司上诉称凯德公司尚有100余万元配件未到货付款条件未成就,但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凯德公司解释即便存在问题,可通过后续调试安装解决,结合合同标的总额及履行情况,**公司关于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履约保证金一节,本院认为,履约保证金的目的系保证合同的履行,现凯德公司交付货物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要求凯德公司交付履约保证金已失保证履约的意义,而在**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凯德公司再向违约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可能存在扩大自身损失的情况,故**公司关于扣除履约保证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违约金一节,按照双方《补充协议》的约定,**公司应于2021年10月底将款项支付给凯德公司,**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鉴于双方争议的未付款金额为4674190.38元,《补充协议》约定按合同总价款2250万元的10%计算的违约金,**公司以违约金约定过高为由要求酌减,一审法院参考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情况酌情认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并无不当,**公司、凯德公司关于违约金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凯德公司、**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8993.52元,由北京凯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800元(已交纳);由航**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4193.52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王 梦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苏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