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凯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航某某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4民初12332号 原告:北京凯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巩华城大街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航**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楠竹园路5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凯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德公司)与被告航**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凯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凯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第一期货款467.419038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25万元(按照合同总额的1‰/天,自2021年10月6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6月30日,金额为2250万元*1‰/天*267天=600.75万元,违约金总额不应超过合同总额的10%,金额为2250万元*10%=225万元);两项合计692.419038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签订《设备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喷涂废气治理设备8套,合同总金额2250万元。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设备数量质量、违约条款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设备交付被告指定的业主项目施工现场并通过进场验收,完成了设备交付义务。被告未按照约定足额支付第一期货款。2021年3月29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了货款支付方式及违约条款等内容。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照协议履行,截至起诉时,被告尚欠原告第一期货款4,674,190.38元未付。被告行为构成违约,该原告造成了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司辩称,第一,原告诉请的违约金不应得到支持或不应得到全部支持。1.原告未依约交付全部货物,尚有100万元的配件未到货,在计算违约金基数时,应当扣减该100万元货款;已交付的货物也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证、实验证明等材料,存在履行瑕疵。2.原告未依约交纳履约保证金(合同金额的10%,225万元),经被告多次催告下,原告答应从应收货款中直接抵扣,因此在计算违约金基数时,应当扣减该履约保证金的数额。3.《补充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比例过高,远远超过同期LPR利率的4倍,且原告未提供其因此遭受实际损失的任何证据,因此不应得到支持。4.原告未依约先行向被告开具货物发票,不符合《设备合同》第2页第三章“付款方式”3-1条的约定,在原告依约提供足额发票之前,被告有权不予付款。综上,在计算被告逾期付款违约金时,应当扣除未到货款100万元及履约保证金225万元为基数,自提供相应足额发票之日起,按照同期LPR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第二,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供货,且未提交履约保函,应当扣减相应款项。1.原告虽然提供了《物资设备验工计价表》和《补充协议》等证据,拟证明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全部货物,但实际上原告并未将货物全部备齐并发货到现场。被告提供的(2022)**证民字第4099号《公证书》及《关于西安动车段项目质量问题的函》,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原告尚有机器人电源、风机控制电源、活性炭等价值100万余元的货物尚未到货,足以推翻原告的相关证据。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甲方按业主回款同比例向乙方支付货款,但该协议的前言部分亦说明须“乙方将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中约定的全部设备运至业主安装现场并通过业主的进场验收”才符合乙方同比例支付货款的条件,而如前所述,原告实际上并未完成全部供货,也未按约定提交随货资料,因此应当从到货款中扣除100万元未到货货款。2.被告提供凯德公司与******聊天记录,证明原告同意从应收货款中直接抵扣履约保证金225万元,原告亦在庭审中承认并提供履约保函,因此被告有权从应付原告的货款中直接扣除该履约保证金225万元。综上,被告应当给付原告的到期货款实际应为1,424,190.38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8月6日,被告***司(甲方)与原告凯德公司(乙方)签订《设备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喷涂废气治理设备。第一章合同标的物,包含设备名称、单价、总价、设备配置、规格等内容。第二章合同价格,合同总金额为2250万元,设备设计、制造、乙方所在地预验收、设备安装、调试、终验收、培训、技数资料、包装、运输、保险、增值税等项目验收前一切费用和质保费用均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第三章付款方式,3-1合同双方**生效,待乙方货物全部进入合同约定地点经验收合格一个月内,凭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已交付全部货物的点验合格单证(应与合同约定的应交付全部货物的数量、规格及质量要求等相符的到货单、相关合格证、检验报告)、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80%的到货款计壹仟捌佰万元整。3-2设备待调试验收合格后,凭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设备验收交接单》、剩余部分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3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5%的验收款计叁佰叁拾柒万伍仟元整。3-3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5%****拾贰万伍仟元整,于质量保证期满后无任何质量问题时三个月内,凭最终用户和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最终质量保证期满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向乙方支付,质保期为24个月。3-4结算方式:按业主付给甲方的款项付款形式同等支付。3-5履约保证金: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二周内向甲方提交合同总价10%的银行履约保函。乙方未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内向甲方提交履约担保的,甲方将视为乙方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合同还约定第四章交货时间、包装及运输、第五章质量监制和检验、第六章设备安装调试及交付等条款。***司、凯德公司分别在甲方、乙方处**签名。 2020年6月28日***司向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工程指挥部出具《(总公司管/建管)甲供物资设备付款申请》(以下简称《付款申请》),载明物资名称:整车喷漆烘干设备,结算金额10,039,709.05元;2020年2季度《甲供物资进场验收(交接)清单》,载明:物资名称为整车喷漆烘干设备,价值10,039,709.05元,验收结论合格,陕西同大铁路建造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核准单位处**,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收货单位处**; 2020年8月10日***司向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工程指挥部出具《付款申请》,载明物资名称:整车喷漆烘干设备,结算金额4,015,883.62元,整车打磨设备,结算金额5,443,482.76元;2020年3季度《甲供物资进场验收(交接)清单》,载明:整车喷漆烘干设备,价值4,015,883.62元,验收结论合格;整车打磨设备,价值5,443,482.76元,验收结论合格。陕西同大铁路建造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核准单位处**,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收货单位出**; 2021年3月15***司向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工程指挥部出具《付款申请》,载明物资名称:整车喷漆烘干设备,结算金额12,742,941.81元;2021年1季度《甲供物资进场验收(交接)清单》,载明:整车喷漆烘干设备,结算金额12,742,941.81元,验收结论合格。 2021年3月29日,***司与凯德公司签订《补充协议》,载明:甲方与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工程指挥部签订了《西安动车段高级修补强工程动车组喷漆打磨设备供货及安装服务》合同。2019年8月6日甲乙双方签订了西安动车项目(合同编号KT-GCB-CG-190501)的合同。该合同中的设备是《西安动车段高级修补强工程动车组喷漆打磨设备供货及安装服务》合同中的部分设备。目前乙方已将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中约定的全部设备运到业主安装现场并通过业主的进场验收。符合业主支付全设备款80%的付款条件。因业主没有按与甲方签订的合同支付应付的合同款,为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补充协议。1.甲方从每次收到的《西安动车段高级修补强工程动车组喷漆打磨设备供货及安装服务》合同款之日起30天内将收到的合同款按22500000:37685500的比例支付给乙方,付款方式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2.甲方将本协议签订之日前已收到的《西安动车段高级修补强工程动车组喷漆打磨设备供货及安装服务》合同款按第1条中规定的比支付给乙方。乙方收到该合同款后与甲方同时完成合同中所有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如因乙方设备安装调试造成验收延误,则每延期一天将按照甲乙双方合同总额的1‰/天支付违约金,但该项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0%。如因业主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设备的调试则工期顺延。3.如甲方未按期支付应付乙方的合同款,将按照合同总额的1‰/天支付违约金,但该项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0%。4.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关于***司收到《西安动车段高级修补强工程动车组喷漆打磨设备供货及安装服务》合同款的时间,***司称2021年9月底,凯德公司未提交证据,表示同意按***司主张的时间计算。 2021年10月1日,凯德公司向航天公司出具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副本27张,每张发票金额均为112,500元,载明货物名称为整车喷漆设备。凯德公司称上述发票出具给航天公司后,航天公司未付款,凯德公司将发票收回,票据作废。 ***司提交其与凯德公***聊天记录,载明2020年11月26日,凯德公司称“扣除履约保证金后,实际付给我350万元”,欲证明凯德公司同意履约保证金预先在合同该款项中扣除。凯德公司称虽未提供履约保函,但公司并没有不履行合同。目前我公司已经按合同要求基本履行完合同,用户也支付了设备款。现在要求我公司提供履约保函是多余和不合理的要求。 ***司提交(2022)**证民字第4099号,2022年8月30日***司申请公证处对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草滩八路西安动车段的施工现场内由其公司承包范围内设备安装、管道以及电控等施工现状进行保全,欲证明凯德公司施工存在屋面开孔防水问题、电控问题、排风机安装问题、风阀密闭性问题、活性炭箱体问题、检修门结构及密封性问题等十二项问题。 上述事实,有《设备合同》《付款申请》《甲供物资进场验收(交接)清单》《补充协议》、发票副本及双方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凯德公司与***司签订《设备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司未足额支付合同款项,故凯德公司要求***司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司应当支付剩余款项的金额,本案审理过程中,通过双方提交的证据,双方均认可合同总价款80%的货款为1800万元,其中未支付的部分为4,674,190.38元,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司抗辩应当扣减100余万元的未到货配件金额一节,本案中,原、被告合同标的总额2250万元,原告的货物分三批交付并验收合格,第三批货物于2021年3月份交付验收,***司以2022年8月30日经过公证的施工现场照片认定尚有100余万元货物未到,未提交具体项目、对应的数量和金额,另凯德公司解释即便存在问题,通过后续调试安装亦可解决,本院认为相较于合同标的总额,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凯德公司解释合理,对于***司的该抗辩,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履约保证金一节,凯德公司解释2020年11月26日同意在应当支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履约保证金,系当时合同未履行完毕,现凯德公司已履行交货义务,再扣除履约保证金失去意义。本院认为,履约保证金的目的系保证合同的履行,2021年3月份凯德公司将货物交付完毕,交付货物的合同义务已履行,现要求凯德公司交付履约保证金已失保证履约的意义。另,***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凯德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得到货款的情况下再向违约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可能存在扩大自身损失的情况,故对于***司要求扣除履约保证金抗辩,不予采信。综上,***司应当支付凯德公司货款4,674,190.38元。 关于违约金,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司应当与2021年10月底将款项支付给凯德公司,***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故凯德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争议的未付款金额为4,674,190.38元,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补充协议》约定按同总价款2250万元的10%计算的违约金,***司抗辩违约金过高,本院参考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情况酌定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4,674,190.3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经查年利率为3.85%)的四倍计算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另一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航**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凯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674,190.38元及违约金(以4,674,190.38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二、驳回北京凯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34.67元,由航**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