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华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云南安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广东省华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1民辖终2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安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太平南路安化小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华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79号22层自编(一)。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云南安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24)云0181民初11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被上诉人广东省华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要求上诉人向其支付有关设计费用及违约金等相关费用,诉讼请求实际均与案涉合同项下款项有关,理应由收款人(被上诉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所作裁定侵害上诉人合法权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11条载明:争议解决“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甲丙双方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项目地点为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太平新城,位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民事裁定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民事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后答疑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送达后,就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存在的疑惑,有针对性地给予说明或者解释。申请判后答疑的范围是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诉讼程序、裁判理由、裁判主文含义以及与裁判文书内容相关的问题。当事人要求判后答疑的,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后三日内向承办法官提出申请。承办法官接到申请后十日内应安排判后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