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瑞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北辛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0502民初4608号 原告:山东瑞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北辛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义之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瑞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升公司)与被告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北辛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辛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北辛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瑞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瑞升公司与北辛村委会于2014年4月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请求判令北辛村委会支付工程款8921803.46元,利息66789.61元(自2021年7月23日至2021年9月30日),鉴定费29万元,共计9278593.07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产生的利息(以8921803.46元为基数,按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3.请求判令瑞升公司对北辛村安置用地一期工程3#-5#、10#住宅楼的折价或者拍卖的处置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案件受理费等由北辛村委会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1日,瑞升公司与北辛村委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瑞升公司承建北辛村委会发包的六户镇北辛村安置用地一期工程3#-5#、10#住宅楼。合同对工程工期、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均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瑞升公司如约施工,至2015年,案涉工程主体完成、内外装基本完成,由于北辛村委会在履约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导致工程无法继续施工,拖延至今。经向法院申请对工程价值进行鉴定,该工程已完成部分审定结算值为24401064.79元,北辛村委会已支付工程款15479261.33元,尚欠工程款8921803.46元,产生利息66789.61元,共计8988593.07元。北辛村委会已构成违约,给瑞升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为维护瑞升公司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望判若所请。 北辛村委会辩称,一、因瑞升公司违约,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于2021年9月23日解除,北辛村委会保留追究瑞升公司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期为580天,开工日期为2014年4月10日,竣工日期为2015年11月10日,但瑞升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施工,拖延施工进度,延误工期,并在2015年12月因自身原因擅自停工至今,导致案涉工程至今未完工,且工程质量不合格,已给北辛村委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经北辛村委会催告,瑞升公司仍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因瑞升公司违约,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案涉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根据法律规定,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21年9月23日解除,北辛村委会保留追究瑞升公司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二、北辛村委会不存在违约情形,且瑞升公司作为违约方无权主张解除合同。北辛村委会依约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存在违约情形。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招标文件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约定为+0.00以下完成,主体五层完成,主体封顶,主体填充墙完成,以上各付款节点的付款周期为工程量确认后14天内拨付本期计量完成工程造价的70%。案涉工程尚未完工,主体结构完成,装饰、安装工程未完成,装饰、安装工程未达到付款节点和付款条件。瑞升公司在起诉状中认可北辛村委会已支付工程款15479261.33元,北辛村委会是按照约定对达到付款节点和付款条件的工程量支付工程进度款,瑞升公司主张北辛村委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无任何依据。瑞升公司作为违约方无权主张解除合同。在履约过程中,瑞升公司不仅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工期、擅自停工,且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瑞升公司构成违约,瑞升公司作为违约方无权主张解除合同。三、瑞升公司主张北辛村委会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相关鉴定费及诉讼费应由瑞升公司自行承担。瑞升公司主张工程结算值为24401064.79元不属实,其主张的工程款金额有误,且应当扣留质保金。如前所述,本案系瑞升公司即承包人违约造成合同解除,应当适用承包人违约造成合同解除的情形,不应适用发包人违约造成合同解除的鉴定结论,瑞升公司主张工程结算值为24401064.79元明显有误,瑞升公司由此计算的工程款金额也是错误的。并且合同约定了工程结算值5%的质量保证金,合同的解除不影响结算条款的效力,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质保义务,质保金应当在工程款中扣留。瑞升公司严重违约,北辛村委会有权拒付工程款,瑞升公司主张工程款利息亦没有任何依据。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6.2.4条约定“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招标文件第九章第一条第(四)款约定“工程质量最终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发包人不支付承包人工程款,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维修、重做义务,直到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且赔偿发包人的一切经济损失”。本案中,瑞升公司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工期,未经北辛村委会允许擅自停工,且瑞升公司已完成的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因瑞升公司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根据双方的约定,北辛村委会有权拒付工程款。根据法律规定,因瑞升公司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北辛村委会亦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故北辛村委会有权拒付工程款,瑞升公司主张工程款利息亦没有任何依据。四、瑞升公司主张对北辛村安置用地一期工程3#-5#、10#住宅楼享有优先受偿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案涉工程因瑞升公司的原因至今仅施工完成一个结构性框架,没有形成法律意义上的物,所谓建筑物优先受偿权,其主张的前提是施工人已经履行完建筑合同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工程已竣工验收、质量合格,且发包人存在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形。本案中,案涉工程未施工完成,更没有竣工验收合格,根本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独立的建筑物,并且已完成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工程质量不合格,且北辛村委会系依约支付工程款,瑞升公司无权主张优先受偿权。综上所述,根据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北辛村委会不存在违约情形,是瑞升公司严重违约并导致合同解除,瑞升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因瑞升公司违约给北辛村委会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北辛村委会保留向瑞升公司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2月20日,北辛村委会委托青岛佳易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发布了东区建招公字(2014)007号《六户镇北辛村安置用地一期工程1#-7#、10#住宅楼及地下车库一工程施工招标公告》,招标范围为施工蓝图内的全部工程,计划投资9183.06万元,总建筑面积51017平方米,住宅楼建筑层数为11层,住宅楼为框架剪力墙结构,地下车库为框架结构,工程地点东三路以西,东三号路以东,南二路辅路以南。第一标段3#-5#、10#住宅楼,建筑面积22570平方米,计划投资4062.60万元;第二标段1#、2#、6#、7#住宅楼及地下车库一,建筑面积28447平方米,计划投资5120.46万元。参与投标的企业必须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含)以上资质。开竣工日期2014年4月10日开工,2015年11月10日竣工,总日历天数580天。每个标段需缴纳投标保证金50万元整。投标报价编制说明载明编制依据是施工蓝图及设计规范,执行《2003年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年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鲁建标字(2011)19号文、山东省消耗量定额东营市价目表东建字(2012)6号文。规费按相关规定计取,措施费由投标企业自行报价。甲供材包含钢材(钢筋、黄夹克管、安装管材)、水泥(商砼除外)、电线电缆、开关插座、各种配电箱、控制箱、弱电箱箱体、桥架等,结算方式合同价+现场签证+设计变更。2014年2月28日,青岛佳易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发布了《六户镇北辛村安置用地一期工程1#-7#、10#住宅楼及地下车库一工程施工招标答疑》,对措施费、材料价格等进行了答疑。 瑞升公司参与投标并中标了第一标段的工程。2014年4月1日,北辛村委会(发包人)与瑞升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六户镇北辛村安置用地一期工程3#-5#、10#住宅楼,工程内容包括施工蓝图内的所有内容(分包、甩项除外),计划开工日期2014年4月10日,计划竣工日期2015年11月1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580天,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签约合同价37895748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1182347.34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等均属于发包人违约。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包人项目经理***,全权代理公司在该项目管理生产、安全的一切事务。关于变更范围的约定为图纸变更及现场签证确认的附加工作等其他经济签证,变更估价执行东营市现行结算规定,人工费每工日60元,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战乱暴乱、传染病疫情、地震、暴风雨等政治经济自然风险不在内。付款周期为1、±0.00以下完成;2、主体五层完成;3、主体封顶;4、主体填充完成;5、以上付款周期为工程量确认后14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拨发本期计量造价70%;6、工程验收合格承包人15天内报送完整备案及相关资料,发包人收到后办理相应的工程量确认后14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完成工程造价的80%;7、工程备案及审计完成后一个月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的95%,5%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一个月内付清(按招标文件执行)。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 上述合同签订后,瑞升公司进场施工,2015年6月17日至6月18日,瑞升公司将案涉工程的主体及填充完成并将砌体、二次构件送检。北辛村委会于2017年9月进行了进度审核,审核报告显示案涉工程5#、10#楼审定值为19556108.84元,3#、4#楼审定值为8388679.92元。 因北辛村委会未按约支付进度款,瑞升公司于2016年5月停工,于2020年撤场。 北辛村于2014年7月支付瑞升公司工程款1182347.33元、于2014年11月支付500万元、于2015年1月支付70万元、于2015年6月支付165万元、2015年9月支付908414元、于2016年2月支付200万元、于2016年9月支付1128500元、于2017年1月支付40万元、于2017年11月支付161万元、于2018年4月支付27万元、于2019年12月支付29万元、于2020年7月支付34万元,以上共计支付工程款15479261.33元。 瑞升公司与北辛村委会均认可甲供材金额为3108857.9元。 经瑞升公司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山东立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对案涉工程价值、解除合同的预期利润损失等进行了鉴定,该所于2021年7月7日出具鲁信鉴审(2021)第7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若委托人判定承包人违约造成合同解除,鉴定总价为20561128.95元,其中确定性意见为19345378.35元中3#4#5#10#住宅楼工程价值占12553568.44元;当事人申请增加解除合同的预期利润损失、安全文明施工费、临舍费、措施费占6791809.912元,供委托人判定意见1215750.6元。2.若委托人判定发包人违约造成合同解除,鉴定总价为28104272.24元,其中确定性意见26888521.64元中3#4#5#10#住宅楼工程价值占22512401.65元;当事人申请增加解除合同预期利润损失、安全文明施工费、临舍费、措施费4376119.99元,供委托人判定意见1215750.6元。瑞升公司支付鉴定费29万元。 上述事实,有《招标文件》、招标答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单、砂浆试件抗压强度检测报告、鲁信鉴审(2021)第7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意见书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北辛村委会与瑞升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瑞升公司主张北辛村委会未按照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付款构成违约能否成立。瑞升公司提交的案涉工程现状照片结合东营市东营区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站出具的抗压强度检测报告,能够认定瑞升公司于2015年6月完成了案涉工程的主体封顶及主体填充工作,已达到了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应当支付本期计量造价的70%的付款条件,而截止2015年9月北辛村委会支付的工程款金额远未达到其提交的进度审核报告的审核值,亦未达到山东立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对案涉工程进行工程造价的鉴定值,停工并非瑞升公司违约所致,而是北辛村委会拖欠工程进度款引发,北辛村委会构成违约,北辛村委会提出瑞升公司构成违约的抗辩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北辛村委会没有依约支付工程进度款,瑞升公司在要求北辛村委会履行付款义务未果的情况下停工,至今北辛村委会仍未支付尚欠工程款,瑞升公司行使解除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山东立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出具的发包人违约造成合同解除的鉴定意见,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瑞升公司请求北辛村委会支付剩余工程款8921803.46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北辛村委会主张应扣留工程结算值5%的质量保证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瑞升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本院自起诉日即2021年10月25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瑞升公司主张的鉴定费29万元,本院予以支持287845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瑞升公司请求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处置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并不以工程竣工为限,案涉工程未竣工并不影响承包人诉请人民法院确认其对发包人应付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北辛村委会提出的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瑞升公司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山东瑞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北辛村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4月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 二、被告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北辛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瑞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8921803.46元、鉴定费287845元,并以8921803.4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1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 三、原告山东瑞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对位于六户镇北辛村安置用地一期工程3#-5#、10#住宅楼在尚欠工程款8921803.46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山东瑞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750元,减半收取计38375元,由原告山东瑞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85元,被告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北辛村村民委员会负担380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