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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阳县回河镇祥鼎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山东瑞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523民初483号 原告:济阳县回河镇祥鼎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县回河街道办事处办公楼东楼2-5室。 经营者:***,男,195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崇耀律师事务所。 被告:山东瑞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济阳县回河镇祥鼎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山东瑞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济阳县回河镇祥鼎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阳县回河镇祥鼎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