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济阳县盛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山东瑞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523民初473号 原告:济阳县盛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仁风镇丰盛街97号镇政府院内3排2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125MA3NEBRCXC。 经营者:***,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崇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崇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瑞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26230067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阳县盛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诉被告山东瑞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阳县盛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8元,减半收取799元,由原告济阳县盛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